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山东省诸城市诸城县人,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8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捕前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廊坊市广阳区**镇**小区**号**维修店门前,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塑料袋和餐巾纸后,故意将维修店门前的电动车轮胎引燃,致维修店门前及店内物品着火并被烧毁。着火后被告人王某甲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郑某某、任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庆文
检察官助理:赵 明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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