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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放火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031986********,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住双鸭山市岭东区**路**号。2014年3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1月6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7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晚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债务纠纷心生不满,携带汽油至德清县**镇**村**号杨某甲家中放火。被告人王某某进入屋内后,将汽油倾倒在一楼、二楼等处,并用打火机引燃,火势迅速蔓延,造成屋内抽水马桶、木窗门、塑料扣板等物品被烧毁,屋内墙体被熏黑。经德清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物品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29981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乙、杨某丙的陈述;

3.证人楼某某、杨某丁、包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在农村住宅内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詹玲玲

检察官助理  辅佳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补充证据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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