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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放火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4年6月14日被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因认为其继父王某某阻止其与母亲见面便心怀不满。2020年7月5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烂衣服、白酒到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栋**单元**号其继父王某某家中再次找其母亲借钱,因王某某称其母亲未在家,其未能见到母亲。被告人王某某为发泄情绪,便将烂衣服布条用打火机点燃,并用白酒助燃后,放置在王某某家的防盗门处,见铁门不能燃烧,其又到王某某家的自建阳台外,将烂衣服点燃后扔在阳台处堆放的木材上,其见火势蔓延后王某某及其母亲仍未出房屋,便趁周边群众灭火时逃离现场。经现场勘查:火势蔓延至202室阳台雨阳棚,302室厨房防护栏及卫生间,402室的厕所防护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 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冯某某、邵某某、黄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叁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泄私愤,故意在居民区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显俊  

肖华华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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