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21032119******1017,**族,**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镇**村**组**号。因放火嫌疑,于2020年6月23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台安县**镇**村**组刘某某家,用打火机将刘某某家西南角的稻草垛点燃,致使刘某某家12吨稻草被烧毁。经辽宁俊隆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烧毁的稻草价值人民币6600元。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衣服一件、裤子一条、鞋一双;
2.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气象资料证明、灭火现场交接单、作案所穿衣服照片、**村村委会证明、残疾人证、谅解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
3.证人王某甲、项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辽宁俊隆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
8.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军
2020年9月14日
附:
1.物证:衣服一件、裤子一条、鞋一双;
2.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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