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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放火案)_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裕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裕县**镇**村**屯)。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富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富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8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因与被害人马某某(男,40岁)在同居期间发生争执,离家多日未归,王某某为了让马某某回家,用火柴将富裕县富裕镇**社区马某某家主房相连的仓房内的白色网状物点燃,导致仓房棚顶大面积过火,棚顶苇草部分燃烧,仓房存放木方、木板等燃烧。

被告人王某某电话报警称马某某家中失火,在现场等待民警,后被富裕县铁西派出所民警带回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火灾证明、接警出动报告表、证明、应急联动接处警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马某某、姚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荣江

检察官助理:付  艳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富裕县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三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公诉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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