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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放火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放火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枪支罪于1984年被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走私毒品罪、盗窃罪于1992年被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8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赶走居住在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县政府老生活区一幢房屋里面的人,在该幢房屋一楼的一房间放火烧房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屋(附现场勘验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田某某、李某某(红)、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辩认嫌疑人笔录;7.讯问、勘验、检查同步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放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朝中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沧源县羁押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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