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诉〔2014〕2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7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明光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14年7月24日因涉嫌放火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本市居民刘某某曾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刘某某丈夫胡某某因此事对王某某辱骂,王某某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2014年6月下旬,王某某来到本市**村刘某某家老房子(后出售给本市居民李某某并由其居住)将房屋一楼窗帘点着后离开,致李某某家一楼房屋内的衣物被烧毁。同年7月19日晚10时许,王某某通过刘某某家厨房顶爬至李某某家二楼房间,将房间内的海绵床垫点着后离开现场,次日下午4时许,李某某发现时床垫和窗帘等财物已被烧毁。经鉴定,李某某家被烧毁的财物总价值达751元。当晚11时许,王某某又来到刘某某家附近将刘某某家电表箱外的电线点燃后离开,随即被刘某某女儿发现并被扑灭。同年7月22日0时许,王某某再次来到刘某某家附近将刘某某家电表箱外的电线多次点燃后离开,致电线被烧黑。
2014年7月24日11时许,本市公安局民警在王某某住所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案发经过;
2.证人杨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
6.明光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书、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马力丹
2014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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