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放火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19〕4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65********,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组。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退回黄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因本案系重大案件,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妻杨某某在家中发生争吵,王某某一气之下在自家老房子的灶房内用打火机点燃灶房内的干柴引发火灾,王某某见火势越烧越大后逃离现场,随后火势蔓延将王某某家新房子及家中的所有财物全部烧毁,同时还烧坏邻居王某甲家的屋檐和王某乙家窗户玻璃和热水器。经黄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烧毁的房屋价值人民币 22.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获得其家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价格认证书、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认现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碟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获得其家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吴绍学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黄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DVD视频光碟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