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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放火罪、盗窃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5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镇**村**组,捕前住白沟镇**村**材料店。因盗窃于2018年6月1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7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放火罪、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放火罪事实:

1、2019年3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从白沟镇**足疗店内出来回家的途中,路过白沟镇**路与**街交叉口时先后将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马自达轿车和六家店铺门前的皮革点燃,后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后王某某经过白沟镇**市场时,将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本田思域牌轿车上覆盖的车衣点燃,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经鉴定,梁某某店铺内被烧毁的美的空调价值人民币2963元。

2、2019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路过白沟镇**市场时将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朗逸牌轿车上覆盖的车衣点燃后逃跑,车辆着火后引燃附近的店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经鉴定,被烧毁的别克轿车的损失价格见证金额为50667元。

盗窃罪事实:

1、2018年5月13日凌晨1点多钟,被告人王某某在白沟镇**市场东口北侧杨某某经营的24小时无人售货店内用脚将自动售货机两个窗口踹开,盗窃两件成人情趣用品后逃跑。

2、2018年5月1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白沟镇**市场东口北侧杨某某经营的24小时无人售货店内用砖头砸自动售货机窗口准备盗窃未砸开。

3、2018年5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白沟镇**市场东口北侧杨某某经营的24小时无人售货店内用脚将自动售货机一个窗口踹开,盗窃一件成人情趣用品后逃跑。

4、2018年5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白沟镇**市场东口北侧杨某某经营的24小时无人售货店内用脚将自动售货机两个窗口踹开,盗窃两件成人情趣用品后逃跑。

5、2018年6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白沟镇**市场东口北侧杨某某经营的24小时无人售货店内实施盗窃时被抓获。 

2019年9月26日经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为中度(偏轻)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宋某某、梁某某、杨某某等人陈述,证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等人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价格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放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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