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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人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99********,黎族,初中文化,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家住海南省琼中县****村委会****号,现住三亚市****工地。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0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向黄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2017年9月1日借款到期,被害人黄某某多次催促其还款,因其无力偿还且认为借款利息太高遂心生恨意,欲行报复。同日21 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电话约定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涯路农垦中学对面的人行道处面议还钱事宜,王某某持砍刀前往,二人碰面后,王某某持刀向黄某某头部连砍三、四刀,黄某某用手遮挡头部,造成黄某某双手被砍伤,后王某某手中的砍刀掉落,趁其寻找刀的机会,黄某某逃脱。经海口市龙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三亚市**区**路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媛媛

       书 记 员:符华展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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