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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22195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号。2019年8月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19年12月20日晚,被害人高某某到被告人王某某家中饮酒。当晚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某先用木棍击打被害人高某某手部和腿部,后又拿起马扎击打高某某头部,致使高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某头部损伤为轻伤二级,胸部、右下肢损伤均为轻微伤。

二、危险驾驶罪

2020年3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家中饮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拨打110报警,民警尚未到达现场时,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4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辛寨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通知交警,交警赶至现场将王某某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5.7±6.6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梦盈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876418****);

2.案卷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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