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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民,住河北省河间市******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20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黑色现代车轿车,沿**公路行驶至**镇**村路段,因被害人赵某甲驾驶货车超车时,有石子崩到王某某车的前挡风玻璃,双方发生口角并导致殴斗,在殴斗过程中,王某某持橡胶棒将赵某甲左手打伤。经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代轿车照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沧州法鉴[2020]临鉴字第08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二)危险驾驶罪

2020年7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小型汽车行驶至河间市**镇**村村北**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肃宁天安司鉴[2020]毒鉴字第2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资料:查获、抽血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槐素珍

2020年10月30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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