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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室、无业。1984年7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6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3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日因将郭某甲打伤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处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2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2 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25日21时许,在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楼下,因琐事与被害人郭某甲发生口角,王某某用酒瓶子将郭某甲面部及头部打伤,经四平市铁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郭某甲头部损伤致右额顶部发际线内长2.6cm创口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面部的损伤致右眉弓上方长2.3cm创口,右眼睑下方长3.4cm创口,前额部正中长0.6cm创口,左颧弓部长2.1cm创口,面部创口累计长8.4cm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郭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郭某甲陈述;

4、​ 鉴定书;

5、​ 辨认笔录;

6、​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盗窃罪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2时许通过掰车门的方式分别在四平市铁西区**路**大药房门前盗窃白色哈弗牌汽车(吉C*****)内墨镜一副、发票、结算等物品5份,在四平市铁西区**路**门窗前盗窃黑豹牌轻型小货车(吉C*****)内卷尺一个;2019年7月25日上午,其在四平市铁西区公园北街**社区**号楼**综合商店旁盗窃小刀牌电瓶车一部,经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为500元;同日,其在四平市铁西区中心医院门前盗窃豪爵牌摩托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 被害人朱某某、潘某某、岳某某的陈述;

3、​ 指认照片;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数罪并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其中盗窃罪为有期徒刑一年、故意伤害罪为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博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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