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谷某某、段某某窝藏案)(公开版)_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诉刑诉〔2017〕5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76********,回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谷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3194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1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段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63********,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1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谷某某、段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7年11月30日移送老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7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7年12月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12月14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因生活琐事对被害人韦某某怀恨在心。计划用泼硫酸方式报复韦某某。2015年12月12日王某某在韦某某隔壁租下房子,并从被告人谷某某家拿了硫酸和瓢放到出租屋内。2015年1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被害人韦某某位于洛阳市老城区**巷**号的出租屋内,用事先准备好的硫酸泼向韦某某头部及面部,并在逃离现场时将韦某某房门反锁。后被害人韦某某被送至洛阳市中心医院抢救,于2016年4月9日死亡。  经鉴定:韦某某系腐蚀性液体致全身多处大面积灼伤,继发酸碱平衡失调、全身感染和肺、肾等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被告人王某某在作案后住到被告人谷某某、段某某的家中。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在小区门口发现公安机关抓捕王某某的悬赏通告,回到家中告知王某某、谷某某。被告人谷某某、段某某在明知王某某为公安机关抓捕的犯罪人员的情况下,仍于当晚帮助王某某逃匿。被告人王某某外逃几日后又在洛阳市老城区与段某某见面,段某某在见面时为王某某提供现金及食物。2017年9月9日公安机关在洛阳市将被告人王某某、谷某某、段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谷某某、段某某的供述;

2、证人杨某某、马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

4、鉴定意见;

5、勘查、检查、辨认、提取笔录。

6、诊断证明、入院记录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后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段某某在明知王某某为犯罪人员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谷某某、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艳玲           

                                           吴志姣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段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