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1********,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汉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0********,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汉川市**镇**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5********,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桥**号,住汉川市**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甲、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朱某某醉酒在**镇***村**火锅鸡滋事,与被害人李某甲一方发生冲突打斗,被告人王某甲因同伴李某甲被打,上前帮忙打斗,双方均有人受伤。在殴打过程中,黄某甲、朱某某将刘某某、李某甲、王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李某甲、王某乙均为轻微伤;王某甲将朱某某左眼睛上皮部位打伤,经法医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9月1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基本信息、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李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黄某乙、肖林、李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被告人王某甲、朱某某、黄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使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甲、朱某某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王某甲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黄某甲、朱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生彪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朱某某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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