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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适用)(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95********,满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怀柔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彭兴周、被害人褚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22时许,在本市怀柔区税务局红绿灯路口处,因合伙开饭店问题与被害人褚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互殴,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褚某某面部打伤,造成被害人褚某某鼻骨骨折(双)、上颌骨额突骨折(左)、骨性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褚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在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于2020年1月8日赔偿被害人褚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褚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褚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杨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鉴定书;5.书证:谅解协议书; 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萍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侦查卷宗5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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