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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广南县,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组。因本案于20209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叶品文的见证下对被告人王某甲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王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杨某某在开平市马冈镇敬老院旁梁侦海晒板场内的简易棚房喝酒。期间,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甲持一张木凳将杨某某的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证人任某某、王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物证(照片);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7.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鸿

检察官助理:赖阳豪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卷;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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