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6********,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陆丰市**镇**巷**号,现住陆丰市**镇****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凌晨2时许,在陆丰市**镇**大道**加油站对面的地方,与被害人某某甲因言语不合发生冲突,王某某遂用拳脚将某某甲殴打致伤。经鉴定,某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与被害人某某甲家属自愿达成调解赔偿协议,理妥民事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及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竟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松
2020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