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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镇**村**号,现住怀来县沙城镇格林国际小区**号楼**室,2019年02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停车出行问题与沙城镇格林国际小区保安郝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王某某用砖头将郝某某头部砸伤,经怀来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郝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郝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

2、证人王某甲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

6、怀来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

7、谅解书、收条;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雪婧

2020年313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随案移送案卷证据二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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