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1〕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载县,住万载县马步乡**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5月9日被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批准逮捕,同日由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载县看守所。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3日晚上23时许,王某某与辛某某在万载县康乐街道宋家坊茗竹楼后一棋牌室打扑克,后二人因为打牌的事情发生争吵,王某某用水果刀朝辛某某左侧腰部捅了一刀。经万载县康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辛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指认照片;2.证人喻某的证言;3.被害人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万载康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同录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王某某有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志宇
2021年2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万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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