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19〕69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06日下午20时许,在上蔡县**乡**村**组张某某和王某某两家门口中间,被告人王某某和李某某发生争吵,继而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在王某某和李某某厮打期间,李某某的婆婆尹某某和公公许某某在上前拉架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用砖头将许某某砸伤。后经鉴定: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燕
检 察 员:朱玉换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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