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家住广丰区**街道**号,工作单位无,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0时许,在广丰区下溪街道汪洋社区鱼址地方,王某乙、王某甲、王某某父子三人和王某丁、王某戊因为水沟界至的事发生争吵并打架。王某甲用手掐住王某戊的脖子,把他推到王某丁家围墙门口,随即王某甲抱住王某戊的身体,把王某戊摔倒在地上,王某某踩了王某戊胸腹部一脚,致王某戊受伤。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上饶分所鉴定,王某戊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12月23日,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1份、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1份、王某戊江西省上饶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2份、CT检查报告单1份、广丰骨伤科医院放射科CT检查报告单2份、王某戊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中医院病人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各1份、广丰区中医院DR诊断报告书1份、广丰区中医院CT诊断报告书2份、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各1份、、常住人口信息1份;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冯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K362322590000201908000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1张、现场平面示意图1张、现场照片5张;6.鉴定意见: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上饶分所法医学检验鉴定意见书-赣铭SR(2019)医检鉴字第08055号;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裕旺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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