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公诉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住修水县四都镇**村**组。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本院分别于同年6月5日、7月31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同年7月5日、8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姐夫韩某某受裘某某的雇佣,开挖机在修水县四都镇村部后面通往四都江源村的一块空地进行改造,余某甲和余某乙赶到现场发现韩某某挖的地方系余某甲租种油茶的地,打电话与裘某某沟通,但韩某某的挖机仍在施工,余某乙就从地上捡起石块朝挖机扔过去。挖机被打后,韩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某。当即,被告人王某某赶到现场,见韩某某与余某甲发生扭打,上前去帮韩某某打余某甲。余某甲倒在地上后,被告人王某某朝余某甲的左侧肋部踢了一脚。随后,四都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制止了事态。经鉴定,被害人余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说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裘某某、韩某某、余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拥军
2019年9月3日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4792378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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