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街道**组,现住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3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17时,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石景山区**园**号院**号楼**号房内,因房门换锁事宜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互殴。被告人王某某将张某某打伤,致张某某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右眼眶下壁骨折、右眼球钝挫伤、面部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民事赔偿问题已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石景山医院出具的门(急)诊诊断证明书、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中国工商银行转账记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 辨认笔录:张某某辨认王某某的笔录、王某某辨认张某某的笔录;6. 视听资料:执法录像;7. 其他证明材料:110接警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明璇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1591116****。
2.侦查卷宗3册及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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