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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37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8年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68********,汉族,高中毕业,系原南阳市**厂下岗职工,住南阳市卧龙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9年5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9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告知被告人王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16时许,在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路与光武路口北翰林华府楼下隆泰大药房,被告人王某某因买药时店内不能刷卡,与店员、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引发撕扯,撕扯过程中王某某用柜台上的玻璃壶砸向李某某,致李某某下巴受伤,玻璃壶碎片将正在劝架的店员、被害人朱某某的右手拇指划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月30日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某赔偿李某某87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2019年4月9日王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达成协议,王某某赔偿朱某某17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谭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惠笑梅

助理检察员:刘雅兴

(院印)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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