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51957********,汉族,文盲,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厦门市集美区**路**号门前的榕树下,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口角。其间,被告人王某甲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块扔砸被害人陈某某的足部,致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受伤,致右足第一跖骨完全性粉碎性骨折,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当天,被告人王某甲明知被害人陈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上列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的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砖块一块等物证;
2.证人王某乙、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出具的伤情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6.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7.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人员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病历材料等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清山
检察官助理:陈丽娟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作案工具砖块一块随案移送。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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