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0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68********,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户籍地为合肥市**区**花园**区**栋**室,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9时许,在本市包河区某某镇某某大厦门口,王某某和被害人慰某某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王某某用梅花螺丝刀将慰某某左胸口戳伤;经法医鉴定,慰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20年4月17日,王某某到某某派出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慰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合肥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合肥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5.刑事和解协议。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卫红
检察官助理:曾昭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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