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17〕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农民,住该村。2016年1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2016年11月21日由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双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双城区万隆乡保国村西头道口处相见被害人赵某某(男,57岁)因承包田一事发生口角后,用脚将其肋骨踢伤,被害人赵某某的损伤程度,经双城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十级残。
经侦查: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鉴定结论通知书、情况说明、谅解协议书及收据条、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唐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双城区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书((哈双)公(刑技)鉴(法临)字[2016]326号)载明:赵某某“左侧第6、7、8、9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彦文
2017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