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6日9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大石桥市旗口镇**的“****”一包厢内,因琐事与同桌被害人柳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中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柳某腹部扎伤。经大石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柳某腹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蒋某某、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柳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无视国法,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助理检察员:****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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