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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现住山东省威海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9时许,在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工地,被告人王某甲与萧某某因工作琐事发生争执,后王某甲对萧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萧某某腰部受伤。2020年10月30日,经鉴定,萧某某腰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甲的基本情况、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萧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杰

检察官助理:杨莹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威海市**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5318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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