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21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黄某某系邻里关系。2020年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的母亲谭某某与黄某某夫妇因琐事发生争吵,王某某拿起砍柴刀追出去与黄某某发生揪打,之后王某某拳击黄某某的右眼部位,致其眼部受伤。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证明、出院记录、申请书等;2.证人林某某、谭某某、黄某某、徐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华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处所候审;
2.侦查卷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