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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镇**楼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成武县**镇**楼村王某某家西侧胡同北头,因家庭琐事与其弟王某丙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家人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甲将王某丙的左耳廓咬掉。经鉴定,王某丙之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书;6.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二朝

检察官助理李艳芳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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