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1〕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山东省招远市**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招远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23时许,在招远市**商厦六楼**KTV,被告人王某某与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某用尖锐物将刘某某腹部捅伤。经鉴定,刘某某腹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身体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宏伟
2021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三张;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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