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71********,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武乡县,住武乡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3日下午15时许,在武乡县**乡**村,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邻居)因除雪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甲持塑料锹将王某乙头部打伤。经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塑料锹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询问笔录;5.鉴定意见: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勇
检察官助理:暴芳芳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作案工具随案移送;
6.《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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