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43********,汉族,文盲,务农,住崇仁县**乡**村***组。2018年12 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 月24 日早上**时**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和同村村民黄某某因老房地基的纠纷而引发争吵,双方拉扯推搡,致黄某某摔倒在地,王某某随之倒在黄某某的身上,致使被害人黄某某胸部受伤。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石庄乡人民政府会同石庄派出所、司法所、土管所、石庄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均失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疾病证明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证人彭某某、王某甲、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琼
2019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于崇仁县**乡**村***组。
2.诉讼文书卷壹册,证据卷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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