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公诉刑诉〔2019〕1557号
被告人王甲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村**组。2019年9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甲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乙某(因故意伤害罪已被判刑)因房屋拆迁事宜对其四叔被告人王甲某心生不满,双方多次发生争吵。2018年 8月30日20时许,王乙某与王甲某再次发生争吵并相约到彭镇幸福小区门口,王乙某遂回家携带一把折叠刀来到王甲某居住的成都市双流区彭镇幸福小区门口,与王甲某、王丙某(王甲某之子)发生口角和抓扯,王乙某遂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王丙某左前臂和白某某(王甲某之妻)右手臂划伤,王丙某持甩棍与王乙某打斗中被王乙某打跑,后王甲某持砍刀与王乙某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王乙某用刀将王甲某的胸部、背部等部位刺伤,王甲某用砍刀将王乙某的左手掌砍伤。经鉴定,王甲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王丙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乙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英
2019年12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甲某现羁押在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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