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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96********,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中午11时许,**镇**村**组村民王某乙与邻居王某丙,因埋自来水管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王某丙的儿子即被告人王某甲看见后,从厨房取菜刀一把,在自家门口右手持刀砍伤了王某乙的左肩胛骨、左面耳朵位置。经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面部损伤程度、背部损伤程度均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有坦白情节,愿意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若具备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斌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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