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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曾于2006年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9年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被行政拘留七日;2013年10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路中国家具城二期东门外,因琐事与被害人唐某甲发生矛盾,进而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将被害人唐某甲头顶部砍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唐某甲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就诊病志复印件、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提取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唐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临床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琳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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