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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24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蠡县看守所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9时许,在蠡县**镇**村**厂**车间内,王某某与杨某某因工作问题发生口角,王某某用壁纸刀将杨某某左胸部划伤。杨某某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8月19日,双方达成调解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泽卿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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