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蠡县看守所。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9时许,在蠡县**镇**村**厂**车间内,王某某与杨某某因工作问题发生口角,王某某用壁纸刀将杨某某左胸部划伤。杨某某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8月19日,双方达成调解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泽卿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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