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2019年1月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月1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9年1月22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感情纠纷用刀将其前妻姚某某腿部、手腕部戳伤,并用椅子将姚某某腿部打伤。2019年1月11日,经法医鉴定,姚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6月6日,经法医鉴定,姚某某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被害人姚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温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超
杨定军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简易程序、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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