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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7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31995********,苗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20年7月30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因纠纷与被害人李某甲发生矛盾,二人通过微信相互约架。后王某某持刀至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街**号**室,并对李某甲进行殴打。李某甲持伸缩铁棍与王某某互殴,后导致李某甲被王某某捅伤,王某某被李某甲打伤,双方均被送往医院治疗。

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所受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甲所受伤势程度为重伤一级。

被告人王某某已于2020年7月2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伸缩铁棍二根、刀一把;

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侦破及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病例材料复印件等;

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刘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二份、管制刀具认定书一份;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视频文件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美琴

检察官助理:李震宇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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