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生02月26日20时许,在瓦房店市**乡**小区**卖店内,被告人王某某与杨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王某某用菜刀将杨某甲左侧面颊部位砍伤。经鉴定,杨某甲左侧头面部瘢痕符合锐器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及收条、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关某甲、关某乙、杨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凤舞
代理检察员: 宁 婧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电话15734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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