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绥中县***镇***村自家门前,因为土地纠纷一事与同村村民王某乙发生口角至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甲用木棒将王某乙肩部和手部打伤。经鉴定:王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病例、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伤害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冠一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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