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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245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1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继婆媳关系。2019年4月23日8时许,王某某和王某某在芜湖市鸠江区**********村,因家庭内部火化报销费用及安葬费等问题发生争吵致打斗,在双方打架过程中,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左边脚踝骨折。2020年6月22日,经芜湖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身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户籍人口信息等;

2.证人万某某、水某某、管某某、万某等人的证词;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王某某轻伤一级的损伤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等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伟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联系电话:1805*********、1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副本及量刑建议书各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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