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2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2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5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赵某某等人乘陕AR817号黑色起亚越野车,行至西安市临潼区西大街时,王某某怀疑出租车司机张某某因会车而辱骂自己,遂让赵某某驾车在西大街膳豪鱼府门前将张某某驾驶的出租车逼停,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张某某左前臂捅伤。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某左前臂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登记表、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7、辨认笔录;
8、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法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许婧
2016年9月1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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