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20〕14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8********,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路**号楼**单元**。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22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和前女友李某某因为感情纠纷,相约在西安市未央区雅荷紫金阳光小区门口见面。后被告人王某某看到李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在一块行走,遂上前要求李某某偿还自己给李读书时所提供的生活费,并让李打欠条,于是三人到一超市去购买笔和纸。其间,被告人王某某对于李某某和赵某某在一起谈恋爱怀恨在心,目睹二人举止亲密,心生不快,遂在超市偷得水果刀一把,出超市门口后直接右手持刀刺向受害人赵某某左臂位置,致其颈动脉部位受伤。被告人王某某看到赵某某被刺流血后,急忙叫一出租车将其拉至莲湖区大兴医院救治,随后报警投案自首。经司法鉴定,赵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被告人户籍证明;
3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供述;
5被害人陈述;
6证人证言;
7鉴定文书;
8医院手术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赵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投案自首,建议在五个月拘役至两年有期徒刑范围内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彩英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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