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06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工人街**栋**号。200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7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1月1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1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十一道街**栋**号被害人谢某某家中,被告人王某某与谢某某因债务纠纷引发争执,王某某将谢某某肋部、头面部打伤。经鉴定,谢某某胸部损伤致左侧2、3、4肋骨后外侧部骨折,颜面颈部大面积挫伤、划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例,照片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兆鹏
附:1. 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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