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邓州市**桥**口。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其母亲王某甲因房产纠纷在位于邓州市三孔桥振坤路的家里发生争吵、厮打,王某某用手多次扇其母亲面部,致王某甲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王某甲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王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曹 鹏
夏布云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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