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王某某,外号“立某某(绰号)”,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鄱阳县**乡**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4年5月10日被鄱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由鄱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沈某甲(已死亡)两家存在积怨,王某某一直认为自己家族经常受沈某甲宗族势力的打压。2004年5月左右,王某某在广州打工时,与沈某甲的孙子沈某乙在一起喝酒吃饭,席间因言语不和,使王某某回想起往事,于是王某某决定坐车回鄱阳县**乡的老家找沈某甲理论。
2004年5月6日晚11时许,王某某到达村子,经过沈某甲家的小店时,见店内有灯光,于是上前敲门。沈某甲开门后,二人因过往的纠葛发生了争执,在拉扯过程中,两人中的一人从桌上拿起了一把水果刀,二人一边拉扯水果刀,一边对骂,王某某一时气愤,将水果刀捅向了沈某甲,致使沈某甲倒在地上。随后,王某某拿着水果刀逃离了案发现场。
沈某甲的妻子听闻呼叫声后,赶到店内,将沈某甲送到**镇**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沈某甲全身多处刀伤,右胸腹贯通伤、肝破裂、膈肌破裂、右气血胸、血性腹膜炎,**镇**医院对沈某甲行右胸腔闭式引流术、肝修补、膈肌修补术治疗。
案发后,王某某的家属与沈某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沈某甲定损失6400元。
2019年12月10日,鄱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结合该病例作出重伤二级的专家意见。
2019年10月18日,王某某主动到鄱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衣物、药瓶等物证;2.人口信息、住院病历等书证;3.胡某甲、沈某丙、胡某乙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沈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损伤程度咨询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进行供述,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王某某在赔偿被害方损失后,建议对王某某处一年十个月至两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铮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在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