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九台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0月26日23时50分许,在长春市九台区**街**小区步行街,因琐事同被害人卢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中王某某用拳头将卢某某面部打伤。经长春市九台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收条等;

2证人梁某某、吴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长春市九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垒

检察官助理:姜琳

2020年11月17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一册,起诉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